(1)厂房装修应进行专门设计,其主体建筑应为一、二级耐火等级;吊顶、分隔墙等构配件及保温、隔热、装饰材料,应尽量采用不燃材料或经由防火处理的材料。
(2)其他建筑改建为洁净室的,也应进行专门设计,并经公安消防部分审核。一般不得破坏原来的防火分隔,新用的保温、隔热、分隔等材料及装饰材料尽量不要采用可燃材料,如要使用的,应经由防火处理。
(3)为防止起火和燃烧,便利疏散与抢救,对防火墙间最大答应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以及疏散路线等,一般应比其他建筑有更高的要求。出进口或拐弯处应有紧急照明灯。
(4)厂房装修后厂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,采用电加热的必需密闭,并严格控制加热温度。各种加热装置均应安装在不燃基座上。
(5)有易燃、易爆物品的洁净厂房、电气要符合防爆要求;电气敷设和安装要从严要求,暗敷的电线当中不得有接头。对电气设备要常常维修,用后及时堵截电源。对需要长开的电气设备,放工后应有专人巡逻检查。
(6)厂房内易燃、易爆物品只限于当班用量,放工后对剩余的易燃、易爆物品应存放人其他安全场所。
(7)使用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洁净厂房,应安装排风设备,操纵台应有独立的排风装置。易燃液体蒸气和气体的尾气管应与排风系统分开。
(8)厂房的排风系统。应设置调节阀、止回阀或密闭阀。总风管穿过楼板和风管穿过防火墙处,必需设置防火阀。